(臺中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繳納期間內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致無法於規定期間繳納111年3-4月印花稅彙總稅額或111年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111年3-4 月印花稅彙總繳納、111 年 4 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報繳期限原分別訂於5月1日至5月16日、5月1日至5月10日,若有前揭情形未能如期繳納,可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身分證明資料及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印花稅、娛樂稅繳款書,向營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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