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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因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應再一次申報移轉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買賣已辦竣移轉登記,因故解除契約,買方必須返還給付物給賣方的移轉行為,應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買賣契約,賣方移轉土地給買方並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則買方負有將該土地移轉回賣方的義務,然而土地如要回復給賣方,即須再次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解除契約所為返還土地之移轉現值申報,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22
  • 發布日期: 2022-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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