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取得的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繳款書為何只寄給他?是否可申請就他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分別開立繳款書繳納。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寄送一份地價稅繳款書,若未設置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並負責繳納,其餘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應繼分權利分擔之稅額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以吳先生所有公同共有土地為例,他可單獨就其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對於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亦即其他公同共有人若未繳納地價稅款,吳先生仍有可能因欠稅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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