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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可以只繳自己應繼分的地價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取得的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繳款書為何只寄給他?是否可申請就他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分別開立繳款書繳納。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寄送一份地價稅繳款書,若未設置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並負責繳納,其餘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應繼分權利分擔之稅額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以吳先生所有公同共有土地為例,他可單獨就其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對於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亦即其他公同共有人若未繳納地價稅款,吳先生仍有可能因欠稅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6
  • 發布日期: 2021-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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