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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房屋基地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推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本市依住宅法制定了相關自治條例對符合規定對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惟為避免部分民眾對於租稅減免產生誤解,特別提醒房東,出售社會住宅和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應分別於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事,方得適用。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雖然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惟仍屬「出租」行為,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1
  • 發布日期: 2020-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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