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重購地因繼承移轉但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地方稅務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因繼承而移轉且繼承人繼承土地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免予追繳。惟若繼承人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即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08
  • 發布日期: 2019-1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