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統一發票中獎 除分離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 仍需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規定: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各個獎項。其中,四獎(包括四獎)以上各種獎別,由發獎單位按給獎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而五獎(包括五獎)以上各種獎別,應按中獎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無實體電子發票若事先設定中獎獎金匯款帳戶,系統不但會幫您自動對獎,並將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更可享受免貼用印花稅的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42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