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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因違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收到追繳土地增值稅之稅單,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過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除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外,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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