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情形 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者。 申請減免期限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申請減免地點 本局所屬各分局。 (連結線上申辦-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另開新視窗)) 檢附證件 1.災害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證明)。 2.有進廠維修者,另檢附車輛進出廠維修證明。 3.車輛已報停、報廢者,另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稅捐減免 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