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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稅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如何辦理才能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內政部66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719198號函及財政部66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75號函等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一、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者。 二、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 "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7-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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