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2年3月1日第1639次委員會議決議,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飲水設備商品,廣告刊載「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賀眾公司自111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23日,在臉書及賣場專櫃陳列商品立牌,刊載「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雖然廣告也載有「截至111年4月」,但是該日期標示依其版面編排及文字大小顯不成比例,消費者難以辨識。
經公平會調查,賀眾公司獲有飲用水67項檢測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其SGS檢測報告日期分別為111年3月7日、3月11日及3月15日。另有2家業者也獲有飲用水67項檢測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日期為3月7日至4月22日。所以,賀眾公司無論是截至111年4月或案關廣告期間,都不是業界唯一取得SGS 67項全驗之飲水設備業者,該公司所做的廣告顯與事實不符,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第一」、「最大」等用語,應該有具體客觀資料來佐證,才能避免觸法。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