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有排定課程的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其簽收之收據屬於印花稅法第6條規定之免納印花稅憑證,免貼用印花稅;但若聘請學者、專家於公眾集會場專題演講或座談所給演講鐘點費,其簽收之收據非屬免稅憑證,應按總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