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其課徵範圍及稅率或稅額如下:
一、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後,應在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如果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由於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方式,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銷花,其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可能遭經處5倍至1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