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刪除電影、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等項目。
(二)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項目。
(三)舞廳或舞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項目,法定稅率上限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