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09-27
- 張貼日: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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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稅,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例如房屋原為營業使用(稅率3%),變更改為自住使用(稅率1.2%),應於當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則當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如果逾期申報,則當期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房屋有增建、改建者,亦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申報房屋稅籍者,請儘速檢附使用執照影本、房屋平面圖、立面圖及面積計算式,於本(分)局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