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則不予免徵。」符合減免申請要件之納稅人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記得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