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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甚麼要件或限制?

  • 更新日期:2026-10-19
  • 張貼日:2016-04-15
  • 點閱次數:14816323

一、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要件:

(一)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二)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四)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逾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

(五)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

二、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要件:

(一)出售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記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辦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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