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王先生反映,車子於今年3月間不見了,已向警察機關報案,為何4月時仍收到今年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車輛失竊除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如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時,會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如尋獲後,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手續,並自重領日起恢復課稅,若未辦理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會補徵稅款並處應納稅額2 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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