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每年4月份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常有民眾詢問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什麼未收到稅單?經查才知道是車輛逾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而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但是,民眾如果繼續使用該車輛,會不會被罰?
稅務局特別說明,為降低車輛故障風險並確保在路上正常行駛,車輛應定期參加檢驗,如因逾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王先生有1輛1,998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額為1萬1,230元,如果他的車輛在111年1月1日因逾期檢驗車輛,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該車於該年12月31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111年全年度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外,依相關裁罰規定,屬1年內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依法裁處0.6倍罰鍰6,738元,補稅加上罰鍰共1萬7,968元,對王先生而言,也會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及避免補稅受罰,倘車輛牌照被註銷後,有開車上路需要時,請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牌,才能安心上路省荷包喔!
民眾若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