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為姊弟持分所有,地上建物為弟一人所有,為何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臺中訊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由自己和弟弟繼承,房屋原已登記在弟弟名下持有全部,自己亦設籍於該處,確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何自己持分之土地面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姊妹相互間為旁系親屬關係,地上房屋由弟弟持有全部,因此,只有弟弟土地持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餘土地持有人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06
  • 發布日期: 2023-04-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69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