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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所增加的執行必要費用欠稅人要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收到稅務局寄發繳款書時,請於期限內繳納,如逾30日未繳納,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稅捐機關會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機關於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納稅人如仍未繳納,將進行扣押欠稅人金融機構存款、薪資所得或股票及股利等,甚至更進一步對其所有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此時執行必要費用已陸續發生。前述因執行程序所衍生的必要費用,包含傳繳、寄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或拍賣不動產請地政機關指界、測量等費用、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價費及其他查調資料等行政費用,均須由納稅人負擔,並與欠稅同時收取。即使強制執行進行中,納稅人已繳清稅款,但對已發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遭移送執行;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應於期限內儘速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未達3萬元)或執行分署繳納,避免負擔產生的執行費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8
  • 發布日期: 2023-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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