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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台中訊】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持有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目前閒置未作任何使用,還要繳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公共施設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稅率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而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提醒,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陳小姐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免稅規定,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不用繳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4
  • 發布日期: 2023-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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