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認為買賣車輛只要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銀貨兩訖手續便完成了,而在車輛售出多年後,接獲被處罰鍰或追補稅款的繳款書時,才驚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嚴重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獲悉,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由於車籍資料並未更新,無論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登記車主課徵或處罰。該局提醒民眾,車輛所有權轉讓時,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始可免除讓渡後仍須負擔繳稅義務或遭處罰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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