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販售之商品是否經第三方具公正性機構認證,會影響消費者對其品質的信賴度,是否取得相關認證常是消費者據以交易決定之參考因素之一。
公平會在112年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通過,飛迅科技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銷售「HIGHLY玻璃智能電動升降桌」商品,廣告宣稱「全台唯一NCC認證」、「NCC/低電磁波/BSMI全台唯一認證」、「HL玻璃電動升降桌為經濟部BSMI認證的電動升降桌」、「HL玻璃電動升降桌為全台唯一通過NCC認證的電動升降桌」等,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迅公司通過驗證的設備是案關商品的組成部分,並非所販售的商品,且經詢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飛迅公司所販售的商品也不是應檢驗認證的品目,而飛迅公司卻在廣告上宣稱所販售的商品為全台唯一取得驗證的電動升降桌,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若在廣告上強調取得通過國家驗證以彰顯自身商品優勢,應與事實相符,倘係商品的組成部分取得認證,則應說清楚、講明白,避免造成誤認。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