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個移轉案例,當事人阿文自配偶受贈取得土地1筆,不久後其配偶意外死亡,阿文再出售移轉該筆土地時,土地增值稅稅額高達150萬元,阿文無力負擔下,遂詢問該局稅額核算情形,經瞭解發現阿文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未一併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導致該局按其配偶取得時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經阿文補正後,改按其配偶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重新核計,這才讓阿文鬆了一口氣。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嗣後發生繼承事實,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則受贈人於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一定要記得提供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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