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表示車輛已經出售與他人,兩人書立同意讓渡書後,隨即交車付款,為什麼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以為買賣車輛,只要買方付款、賣方交車,買賣手續即完成。但是,實務上會發現民眾簽約交車後,買方並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雖然原車主已交車,使用牌照稅仍然會向原車主課徵,該車日後如果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事時,因稅捐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仍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係以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有轉讓之情形,無論出賣或贈與他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務必會同買方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