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112年1月起開始展開契稅查核作業,不論是以變相方式支付價金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是他人出資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及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為交換),與建築物於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等情形,皆屬契稅課稅範圍,並列為查核對象。地稅局特別呼籲,有上述取得建物所有權情形的起造人,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年度查核主要目的是提醒當事人能自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申報。如逾期漏報,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免罰,但每逾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如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屬實,除應補繳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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