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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小心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每年4徵收,但營業用車輛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徵收,提醒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繳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須補繳原滯納稅款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另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裁處罰鍰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以0.9倍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請民眾多加留意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如尚未繳納,請儘速洽該局各分局或派駐各監理所()稅務櫃台補發繳款書,並立即繳清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6
  • 發布日期: 2023-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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