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非屬契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建物買賣契約,其契約之解除僅具有債權效力並不生物權效力,買方取得建物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仍有效,不會因契約解除而受影響,原已繳納之契稅無法因解除契約而退還稅款。至於解除契約後,必須將建物所有權再行辦理移轉登記返還予賣方,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所為返還建物,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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