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所有權經移轉,即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認新取得的土地只要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即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收到繳款書時才發現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且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能自當年度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僅能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9
  • 發布日期: 2022-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