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雖然子女為房屋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但房屋建材之購買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實際上為父母贈與子女房屋,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如屬前述因買賣、交換、贈與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