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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訴願要先繳1/3稅款或提供擔保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單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對復查決定不服,要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如繳納確有困難者,可向稽徵機關申准提供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核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09
  • 發布日期: 2022-1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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