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滿足有多次換屋者之需求,對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屋」之適用條件除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外,尚須符合: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所以112年1月1日以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地上房屋為18歲以上子女所有,或僅有18歲以上子女設立戶籍登記,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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