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近期收到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該土地係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原已設立該地,房屋使用情形也沒有改變,還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徵地價稅有1處限制,無論是繼承取得、配偶或親屬間贈與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仍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審查並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稅率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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