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以印花稅為例,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有溢貼或溢繳時均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但如果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情形,僅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函示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事後合約因故作廢取消,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報繳或計貼印花稅時請再次確認憑證種類及金額後再行貼繳,避免事後退稅之不便。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