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臺中訊)二親等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以「贈與」方式進行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或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11
  • 發布日期: 2022-1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93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