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都市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稅捐優惠。
該局說明,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前揭土地,如經配偶相互贈與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配偶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得視為更新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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