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訂於112年1月1日施行,因此原先受制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案件,自112年起只要小孩滿18歲,地價稅將有機會多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土地所有權人共有2處住宅用地,一處由本人設戶籍;另一處由配偶及小孩設戶籍,原先只有本人設戶籍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如小孩在112年滿18歲,即可在其滿18歲後,再提出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審核符合其他自住條件,即可多一處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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