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倘該房屋為保存登記的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說明,繼承房屋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非協議分割繼承者免附),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另應檢附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影本,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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