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前將地上房屋所屬車位出租他人使用,前經荼捐稽徵機關以部分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現租約到期收回自用,所屬土地面積是否主動恢復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已非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住使用,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規定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稅率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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