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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出租後恢復自用,地價稅還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臺中訊陳先生來電詢問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前將地上房屋所屬車位出租他人使用,前經񑅳荼捐稽徵機關以部分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現租約到期收回自用,所屬土地面積是否主動恢復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已非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住使用,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規定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稅率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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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5
  • 發布日期: 2022-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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