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修正罰鍰計算方式,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每年應於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但該車輛的110年及111年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於111年8月30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如果110年牌照稅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也被查獲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紀錄,依新公布令釋之規定,除應處以110年未徵起應納稅額1萬1,230元0.3倍計3,369元之罰鍰外,111年亦應處以111年1月1日至111年8月30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7,445元之0.3倍計2,233元之罰鍰,合計5,602元,本稅則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法裁罰規定有變更,針對逾期未完納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上路,當年度經查獲即會被處罰,相較於111年6月22日法令修正前,當年度滯欠稅款不處罰之規定,處罰時間提前,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