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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金額之承攬契據應先按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承攬契據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確定性,必須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先按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等到實作數量、金額確定後,再按實作總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承攬合約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之總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如開口契約等),應先預估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待承攬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之印花稅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舉例來說,各級政府與廠商簽訂災害搶修工程承攬契約,其應履約之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即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契約屆期始確定支付金額,則預先多貼繳印花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印花稅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合約雙方訂立開口契約者,請注意於契約完成後有無補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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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3
  • 發布日期: 2022-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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