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請記得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商於工程建造期間,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或以買方作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讓買方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表面上看似沒有買賣移轉房屋所有權,但按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地稅局說明,為防杜建商以承受人(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名義申請建照,或於房屋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使承受人成為使用執照登載的起造人並取得房屋所有權,也就是建商假藉委建之名,行買賣、交換或贈與移轉房屋之實,產生逃漏契稅之情形,政府已於88年修正契稅條例規定,如是以上述方式取得房屋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若不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並表示,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因承受興建中的建築工程後繼續出資建造完工者,則可申請免徵契稅,但應檢附出資證明,如工程合約書、建築工料發票、支付營造廠商價金並取得其開立發票之憑證,向地稅局申請免徵契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3
  • 發布日期: 2022-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5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