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反賄選宣導
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為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相關涉及法令如下,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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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110條第3項: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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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3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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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為將反賄選觀念,深入各地方,以強化民眾拒絕賄選決心,並勇於檢舉賄選,避免暴力及金錢介入選舉,影響選舉結果公平性,置放相關宣導海報、影片提供知悉。
法務部反賄選宣導影片及海報(連結至法務部)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750/6754/6762/859244/
相關反賄選影片網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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