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本市羅先生來電詢問,地主與建商以合建分屋方式取得房屋,是否應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以所有之土地與建商交換而取得所分配之房屋,並非自己出資興建,故屬交換行為,地主應就所分配取得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2%)」,若地主所分配取得之房屋現值超過換出土地之公告現值,差額部分按「買賣稅率6%」課徵。
該局提醒,以合建分屋方式取得房屋者,使用執照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依規定申報契稅,逾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