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並按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按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屬自住住家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益出租住家使用者稅率適用1.2%;非自住住住家用房屋稅率4戶以下每戶課2.4%、5戶以上每戶課3.6%;人民團體等非營 枊用稅率2%及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房屋稅率3%;因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需適用原稅率,如在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權益,如原供非住家使用房屋,因租期屆滿或提前解約改為自住,亦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時,應即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並按所適用稅率課徵,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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