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囤房稅自111年7月起施行以後,許多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供他人作住家或營業使用,房屋稅將如何課稅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出租房屋作營業用或是住家使用,都會依據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徵不同的稅率。
地稅局說明,出租房屋若作營業使用,是以實際供營業使用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而承租人如果作為住家使用,則依修正後的台中市房屋稅率規定,將視所有權人持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持有在4戶以下者,每戶均按稅率2.4%課徵;持有至5戶以上時,則包含原課徵2.4%稅率之房屋,每戶均應改按3.6%課徵。
舉例來說,A君在台中有4棟住家房屋,其中2棟供自己居住使用,2棟出租他人居住用;則A君的房屋適用稅率,自己住的2棟為1.2%,其餘2棟均為2.4%。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個人屋主透過委託代管或包租給合法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的方式,釋出房屋至租賃市場,促進租屋資訊透明化,保障房客權益,並減緩租稅轉嫁對弱勢房客的衝擊,自治條例規定出租房屋若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且租賃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可檢附委託代管或包租契約及租賃契約等相關文件,向地稅局申請按優惠稅率1.5%課徵房屋稅,而不適用囤房稅。房東可因此減輕租稅負擔,又能健全住宅市場發展,提升居住品質。
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