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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節稅差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對房屋稅「自住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混淆,認為自住房屋坐落之土地即為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地上房屋即屬自住房屋。為使納稅義務人明瞭,整理二者差異如下:

稅目別

房屋稅

地價稅

適用稅率

自住住家用稅率1.2

自用住用地稅率2‰

使用限制

1. 無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房屋土地權屬關係

自住住家用房屋,與坐落土地權屬無涉。

地上房屋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面積限制

無面積限制。

全國都市土地合計未超過300 m²、非都市土地合計未超過700 m²

處所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

申請期限

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適用;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應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擇定全國3戶之自住房屋,坐落土地不會因房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其用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1
  • 發布日期: 2022-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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