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對房屋稅「自住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混淆,認為自住房屋坐落之土地即為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地上房屋即屬自住房屋。為使納稅義務人明瞭,整理二者差異如下:
稅目別 |
房屋稅 |
地價稅 |
適用稅率 |
自住住家用稅率1.2% |
自用住用地稅率2‰ |
使用限制 |
1. 無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
房屋土地權屬關係 |
自住住家用房屋,與坐落土地權屬無涉。 |
地上房屋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面積限制 |
無面積限制。 |
全國都市土地合計未超過300 m²、非都市土地合計未超過700 m²。 |
處所限制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 |
申請期限 |
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適用;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擇定全國3戶之自住房屋,坐落土地不會因房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其用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