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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得申請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間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該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9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但是,如果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2年以上,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或111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財政部新頒函釋,可以檢附戶籍遷出者出具因受疫情影響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之切結書,於1129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後,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2‰稅率課徵,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稅款者,將主動退還差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2年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於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始得按2‰稅率計徵。相關申請書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歡迎下載使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26
  • 發布日期: 2022-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
  • 點閱次數: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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