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營業使用房屋於停業期間,可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按變更後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未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只能從申報日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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