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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無法返臺致戶籍遭戶政機關逕行遷出,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張貼日: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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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設籍人於109年至110年間若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致戶籍遭戶政機關遷出,造成無人設籍該址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9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即可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已按用一般用地稅率繳納的地價稅,差額稅款部分,可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112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於1119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哦!如對地價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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